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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铁四局三公司青年突击队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348

公司属各单位团组织:

青年突击队是企业共青团组织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开展团的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品牌活动。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年突击队建设,进一步规范青年突击队各项工作,促进青年突击队为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做出更大贡献,特制订《中铁四局三公司青年突击队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

现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团组织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借鉴,不断完善,使全公司青年突击队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4月30日

中铁四局三公司青年突击队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四局三公司青年突击队建设,促进青年突击队在实现企业“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又有明显专业特色的综合性子公司”的战略目标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年突击队的基本定义是:在工程建设战线以青年为主体、以劳动竞赛为基本活动形式的劳动生产组织,是共青团组织带领青年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

第三条 青年突击队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建功育人”宗旨,弘扬青年突击队精神,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青年突击队的基本任务是: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在生产实践中努力提高青年突击队的职业文明素质,促进广大青年突击队员建功成才。

第五条 青年突击队精神是:艰苦创业、崇尚实干,善于学习、锐意创新,拼搏奉献、争创一流。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青年突击队领导机构总体分为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项目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两级机构。

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机构成员:

组长:王贤春、杨贤贵、付香才。

成员:徐宝亮、路艳玲、刘志罕、张奎、王积宇、朱少华、秦林、黄本沄、尚坤、司鸣。

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团委,公司团委司鸣负责相关业务。

各项目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组织机构实际,成立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青年突击队应健全组织,设立队长、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检查员等职位,由业务骨干和党、团干部担任。

第八条 青年突击队的组织形式应与实际项目生产组织形式相适应。青年突击队的基本组织形式有:项目管理型、科技攻关型、生产型、劳务型、企业管理型等。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项目部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按照公司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领导本单位青年突击队工作,努力培养职业化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青年劳动者队伍,为企业改革发展做贡献。

第十条 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同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和上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青年突击队活动的策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培训、宣传等工作。

1.结合企业要求和青年突击队特点,制定青年突击队工作规划;

2.围绕企业生产任务,组建青年突击队,组织开展劳动竞赛等活动;

3.指导本单位青年突击队竞赛活动,提高青年突击队竞赛水平;

4.协调相关部门对青年突击队进行检查评比;

5.对青年突击队长和骨干队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6.做好青年突击队工作经验总结和典型宣传工作,为树立企业形象、弘扬青年突击队精神做贡献。

第十一条 青年突击队要坚持“建功育人”宗旨,继承和弘扬青年突击队精神,争做企业改革发展的生力军和先锋队,努力打造优质精品工程、培养优秀青年人才。

1.加强青年突击队中的团组织建设,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形成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良好队风。

2.建立健全青年突击队各项基础规章制度,对队员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队员工作岗位和职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并将队员名册及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青年突击队的生产能力和科技素质。

4.组织和参与行业管理政策措施、科学文化知识、岗位技能等培训工作,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法制意识教育,努力提高队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5.继承和发扬青年突击队的光荣传统,结合企业施工生产中的急、难、险、重、新任务开展生产突击活动,特别是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先锋队作用,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导师带徒”和创新创效等活动。

6.现场宣传标识要按照公司团委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团组织有形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中铁四三团电[2015]3号)执行,并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既要尊重企业自身的形象标准,又要充分展示青年突击队品牌的视觉形象,促进青年突击队文化建设。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二条 凡属公司的项目基层生产组织,35岁以下青年人数比例在60%以上(或平均年龄不超过35岁),向项目团组织提出申请,经项目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批准,报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即可成立青年突击队。

第十三条 青年突击队长采用直接任命或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青年突击队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3.具备较强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4.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5.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四条 劳动竞赛是青年突击队的基本活动形式。公司青年突击队可以“争创青年文明号”、 “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等主题的竞赛活动,竞赛活动可分年度、分节点、分工作量等多种形式开展,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工作重点,确定本单位青年突击队竞赛主题、考核评优方案,组织青年突击队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各单位可以通过授旗、宣誓仪式、竞赛动员大会等形式启动竞赛活动,并向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可结合重大工程建设情况,适时组织共同参与某项工程建设的青年突击队开展专项工程竞赛活动,并可根据相应工程的施工工期和特定技术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竞赛周期和考核评优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在青年突击队中开展“优秀青年突击队”评选活动。青年突击队荣誉的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候选对象进行评比。评选活动由公司团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青年突击队的建立和撤销、队伍名称或队长的变更,需经项目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备案,方可变更和撤销。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青年突击队的表彰分年度进行,由项目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分别组织上报,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实施。

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对青年突击队授予的荣誉称号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优秀青年突击队。此外,获得公司级青年突击队标杆的队伍,公司将首选向更高级别推荐评比。

第十九条 对获得“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优秀青年突击队”荣誉称号的集体,将按照局和公司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条 将公司青年突击队评选工作与公司“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优秀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岗”等荣誉评选直接挂钩,在评选如上荣誉时,首先考察该集体是否开展青年突击队活动。

第二十一条 青年突击队在施工生产中出现安全质量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或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有违纪违法现象,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取消评比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团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项目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并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青年突击队队旗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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